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兽药经营许可证》审办操作程序
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畜牧水产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审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操作流程表式如下:
A:申请
1、由申请人到政务窗口申请,提供申办材料,填交申请表。
2、政务窗口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电脑,在申请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开出受理通知单后报政务中心。
B:转件
政务窗口通知兽医药政处到窗口领取加盖了“受理专用章”的申请表和受理通知单。
C:审核
兽医药政处会同兽药监察所到现场审核验收后,对照《兽药经营企业验收评分统计表》相关条款查验计分,参审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结论”。
D:领导审批
由分管局长在申请表上签署发证单位意见
E: 制证、 制书、登记
制书、登记
1、同意发证的,由兽药监察所专人负责统一制证。
2、不同意发证的,由市畜牧水产局写出不同意办证的书面通知书。
3、兽医药政处对经审核、审批同意和不同意发证的,均应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F:盖章
1、同意发证的,由兽药监察所在申请表和兽药经营许可证上盖公章。
2、不同意发证的,由市畜牧水产局在申请表和不同意发证书面通知单上盖公章。
G:送达窗口
兽药监察所派员将申请表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或不同意发证的书面通知送达政务窗口。
H:审查
窗口值班的局领导审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窗口加盖政务中心审批专用章。
I:办结
1、同意发证的,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交费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2、不同意发证的,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不同意发证的书面通知书。
3、申请表留窗口保存,定期交兽医药政处。
J:注意事项
1、未到窗口办理申请手续的,不得直接进入现场审核程序。
2、无窗口受理通知单,申请表上未加盖“受理专用章”,未签署审核结论和发证单位意见的,兽药监察所一律不盖公章。
3、窗口值班局领导未签署审查意见,一律不得通知申请人前来交费领证或领书面通知。
4、兽药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通知一律统一由政务窗口发出。
5、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结,各程序紧密衔接,不得超时。
6、发现体外循环和办证超期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