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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即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新建和改建的动物及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交易等厂(场、站、所)应提供平面设计和设备流程草图。

 

2)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两张二寸免冠相片。

 

3)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动物食品安全的其他资料。

 

4)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和供货来源的相关资料。

 

5)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查申请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6590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接受审核的要求、联系电话,填写《市畜牧水产局政务受理通知单》。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行政执法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卫监科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根据申请审核的内容分别交由其主管科室派二名以上监督员(检疫员)审核。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各科室共同派员会审。

 

2、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实地查验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经查验合格的,查验人员按照有关告知的要求告知申请人,在《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

 

3)经实地查验,需要改进、完善的,查验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当即交申请人。

 

(三)时限:自窗口受理之日起,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站领导;站长(涉及几个科室的项目及重大项目)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6590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防疫质量技术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投诉电话:07318903044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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