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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动物检疫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无疫情。
2、申请动物产地检疫必须持动物免疫证,猪、牛、羊佩戴有免疫标识,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到收购点临床检查健康。
3、申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动物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生皮、原毛、绒、骨、角、头、蹄等产品原产地无疫情;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4、申请屠宰检疫动物必须持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标识,产地检疫证明内容包括品种、数量、有效期等。
5、屠宰检疫按国家规定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流程实施同步检疫。
6、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必须先经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同时在输出地检疫员的监督下在饲养地隔离观察,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健康。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动物产地检疫必须持动物免疫证;猪、牛、羊佩戴有免疫标识。
2、申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申请屠宰检疫动物必须持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动物免疫标识,产地检疫证明内容包括品种、数量、有效期等。
4、调出动物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检疫按国家规定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5、种(乳)用动物调运须持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审批单、调运种(乳)用动物申请报告。
许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字[2002]323号文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受理工作人员,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防疫机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设立报检点(室)或报检电话,配备报检受理工作人员;
2、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屠宰场(厂、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动物检疫员后,实施屠宰检疫;
3、申请人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报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到点实施产地检疫;
4、调运种(乳)用动物,提前15天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种(乳)用动物产地检疫。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驻屠宰场(厂、点)动物检疫员按国家标准GB/T17996—1999、行业标准NY467—2001地方标准DB43/175—2003对屠宰的畜禽实施宰前、宰后检疫;
2、动物检疫员按国家标准GB16549—1996实施产地检疫;
3、种(乳)用动物产地检疫按国家标准GB16567—1996实施。
(三)时限:1个工作日,需做实验室检验的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屠宰厂检疫总检、检测中心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检疫的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符合检疫标准、检疫合格的,可现场作出许可的决定;
2、需采样送检的,根据检验结果报告单作出决定;
3、不符合检疫标准,或检验结果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按国家标准GB16548—199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无免疫标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符合标准,作出许可决定的,由动物检疫员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3、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动物检疫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4、无免疫标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4173339、8903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