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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2、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3、湖南省农业厅《兽药经营企业验收发证细则(暂行)》(湘农业函[1991] 字180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规定,每证收费50元,有效期三年。
从2004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五十九、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再收费。
审批对象:法人和其它组织
审批总时限:自窗口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一)、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向市畜牧局、市兽药监察所提交的申请报告;
(2)、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法人二张免冠1寸相片;
(3)、营业场所和仓库布局图、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料;
(4)、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制度;
(5)、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填写《长沙市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品种登记表》,所经营的兽药必须经过登记备案。
(二)、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接受审核的要求、联系电话,填写《市畜牧水产局政务受理通知单》,在二个工作日内转市兽医药证处办理。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即时。
(六)、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不及时将《受理通知书》转送的;
3、不一次性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4、其他违反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纪律的。
(七)、监督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水产局纪委。
二、审核
(一)、程序:
市兽医药证处接到申办材料后,会同兽药监察所派员按照兽药经营企业必备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验收评分统计表》,指出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项目,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市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处和市兽药监察所的验收人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二)、审核标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农业厅《兽药经营企业验收发证细则(暂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处处长、市兽药监察所所长、参加验收的兽药监督员。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
1、全面审查申办材料,对需补充材料,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经现场考察,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项目,当即向申请人指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完善和改进;
3、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应由市畜牧水产局兽医药政处会同市兽药监察所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对照《兽药经营企业验收评分统计表》相关条款查验计分,并由参审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4、对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市畜牧水产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由市畜牧水产局写出不同意办证的书面通知书,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五)、时限:10个工作日。
(六)、责任追究:
对有下述行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的不予核准;
2、现场查验不按规定实施或者提供虚假查验报告的;
3、不按时将审核材料送市畜牧水产局主管领导审定的。
(七)、监督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水产局纪委。
三、审定
(一)、审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主管领导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
1、市畜牧水产局主管领导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报告《兽药经营企业验收评分统计表》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交市兽药监察所制作许可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交市兽药监察所。
四、办结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及时送达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交窗口值班的局领导审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窗口加盖政务中心审批专用章。
2、应在限定的办结日期内适调相关环节限时办理;
3、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应遵循的有关规定(书面)交申请人;
4、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5、及时、准确整理相关资料,汇集成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责任追究:
对有下述行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对未通过窗口值班局领导审查的证照进行发放的。
2、不及时将已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转交申请人而延误办证时间的;
3、对未通过审批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的。
(五)、监督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水产局纪委。
五、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农业厅《兽药经营企业验收发证细则(暂行)》(湘农业函[1991] 字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的承诺书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承诺书附后)
六、监督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 4165900
市畜牧水产局 4138746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8903044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2004年6月25日 |